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鄂继医教办〔2020〕9 号
关于2020年度湖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健康委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委直属单位、驻汉部省属高校及部队医疗机构、大型企业卫生单位等有关单位:
为配合做好年度湖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工作,进一步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化建设,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卫发〔2007〕2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鄂人社函〔2015〕783号)文件精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继教办”)每年定期组织全省拟参加当年度高级职称评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审验工作。
2019年人社及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卫生系列职称评审改革,根据《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职改字〔2019〕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放部分医疗机构职称评审权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5号)文件要求,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各市州及自主评审单位,评审方案及结果报人社及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备案。基于此,2019年省继教办已将当年度湖北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晋升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工作交由各属地单位,2020年拟沿用此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分审验对象及审核机构
学分审验对象为全省拟参加2020年度高级职称评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各市州学分审验工作交由各市州继教管理部门自行安排并组织完成,联系人信息见附件1。
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委直属单位及驻汉部队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学分审验工作交由各单位继教管理部门自行安排并组织完成。
驻汉部省属高校、大型企业卫生单位等其他相关单位,如未设置专职继教管理部门的,可交由单位所在地的市州继教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完成。
二、机构人员代码及分值要求
(一)医、药、技类专业技术人员
1.部省属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三级医院(机构人员代码1-1)
中级以上人员年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2.市(州)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二级医院(机构人员代码1-2)
中级以上人员年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6学分。
3.县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不含二级医院)(机构人员代码1-3)
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年度有参加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记录,并获得相关I类学分(分值不限)。
(二)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1.部省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三级医院(机构人员代码2-1)
护师以上人员年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8学分。
2.市(州)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二级医院(机构人员代码2-2)
各级护理人员年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2学分。
3.县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不含二级医院)(机构人员代码2-3)
各级护理人员年度有参加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记录,并获得相关I类学分(分值不限)。
(三)乡镇基层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机构人员代码3-1)
年度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
(四)民办医院及个体医疗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继续医学教育。其单位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审验标准参照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同类型人员。
三、特殊情况学分计算方法
(一)经单位批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总学分(不区分I、II类学分);不足规定时限,一个月授予5学分(不区分I、II类学分)。
1.到上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或出国进修(培训)6个月及其以上(含国内外访问学习);
2.到老少边穷地区或下级医疗卫生单位工作或带教(援藏、援疆及其他形式对口支援)3个月及其以上;
3.参加援外医疗任务6个月及其以上(含援外前集中培训);
4.本年度脱产参加成人学历(学位)教育6个月及其以上;
5.本年度非脱产参加成人学历(学位)教育,每门考核合格授予2学分;
6.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每次授予3学分。
(二)休产假者在休假年内应完成最低学分10分(不区分I、II类学分)。
(三)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国家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和县级医院骨干专科医师培训项目等国家专项支持项目,经考核合格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标准如下:
1.培训时长为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总学分(不区分I、II类学分);
2.培训时长为3-4个月的人员,授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20分;
3.参加线上培训的人员,按照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分。
(四)担任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项目负责人,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合格。
(五)在重大公共事件中表现突出,上级主管部门明确给予政策支持,对参加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视同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任务。
(六)各市州及自主评审单位有文件依据的其他项目/类型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授予以当地规定为准,其计分标准不得低于省级管理规范中对同类项目的要求。
四、审核结果认定
参与学分审验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审核2015-2019年连续5年的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学分情况;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的,审核2016-2019年连续4年的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学分情况,2015年视为合格。
每年所获学分单独审验,按照年度学分达标情况认定当年为合格或不合格;汇总合格年度数,用于量化评价。
五、学分审验可采信网站(信息平台)
(一)I类学分审验可采信网站(信息平台)如下:
1.湖北省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2015-2017年湖北省省级项目查询)
http://www.hbma.org.cn/jxyxjy/list/news-15.html
2.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2018-2019年湖北省省级项目查询)
http://cme.hbwsrc.cn/conEducation_front/template/list/travel.html#/projectQuery
3.国家级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全继委办公室批复的国家级项目查询)
http://cmegsb.cma.org.cn/national_project/login.jsp
4.中华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中华医学会申办的会级项目及国家级项目查询)
https://edu.cma.org.cn/cma-edu/searchUrl.service?id=8
5.中华预防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中华预防医学会申办的会级项目及国家级项目查询)
http://cpma.haoyisheng.com/cpma/login.jsp
6.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中华口腔医学会申办的会级项目及国家级项目查询)
http://kqcme.yiaiwang.com.cn/index.php?r=ucenter2015/userinfo/queryCertificate
7.中国医师协会继续医学教育(中国医师协会申办的会级项目及国家级项目查询)
https://cme.cmda.net/static/html/credit-user-type.html
8.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续医学教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复的国家级中医药继教项目查询)
http://www.satcm.gov.cn/renjiaosi/zhengcewenjian/
(二)Ⅱ类学分审验数据来源由各市州及自主评审单位自行认定公布。
六、学分审验材料
(一)湖北省高级职称评审学分审验,Ⅰ类学分审验表格见附件2、3,Ⅱ类学分审验表格由各地自行拟定。
(二)审验学分的支持性材料
1.学分审验网站上可查询到学分记录的,打印学分证书或截图,无需提供学分证书原件;
2.学分审验网站上无法查询到学员名单的学分信息,学员需提供学分证书原件以及相关证明性文件(会议注册、住宿发票,大会发言议程,获奖证书、结业证书等)备查;
3.特殊学分计算,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等。
(三)省继教办历年已发文公布的学分审验合格人员,审验合格结果可沿用。各单位在提交学分审验汇总表时,须标注说明。
七、其他要求
(一).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落实为基层减负措施改进继续医学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9〕702 号)文件精神,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通过办公室(网址:https://www.cma.org.en/col/col8/index.html)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网址:http://icme.ncme.org.en)集中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医务人员根据需求自主选择学习平台,所获学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获的I类和Ⅱ类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有效。医务人员当年参加本专业相关培训所获的I类和Ⅱ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可相互补充,所补充比例不得超过该类别学分总值的50%。
(二)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所辖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学分审验工作。
(三)各市州及自主评审单位自行发文组织相关工作,学分集中审验时间不得晚于当地高级职称评审开展时间。审验工作完成后,各市州(单位)须将审验通知及审验结果报省继教办备案。
(四)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管理,一经发现并查证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当事人所获年度学分作废,并追究经办人及所在单位责任。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高婷,赵保军
联系电话:027-87891692,027-87360360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17附1号(老卫生厅)310室
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