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学评价与继续教育办公室文件
鄂医评〔2020〕71 号
关于开展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评估调研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委直属单位、驻汉部省属高校及部队医疗机构、省属卫生健康类社团等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20﹞883号)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继续医学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20﹞397号)等文件精神,全面了解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现况,总结梳理十三五期间各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已取得成绩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改革征集、储备意见及建议,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有关工作安排,我办拟定于11月中下旬对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分片区开展评估调研。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及部分市直单位继教管理部门。
(二)部分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委直属单位、驻汉部省属高校及部队医疗机构、省属卫生健康类社团等有关单位继教管理部门。
二、评估调研工作程序
(一)现场评估调研:直接至被调研片区,围绕十三五期间各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已取得成绩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书面评估(含市继教办及部分市直单位的继教工作)。片区内市州继教人员出席并汇报本地区继教工作情况。组织被调研片区(含部分市直单位)继教管理工作人员专项研讨。
(二)总结反馈:根据现场评估调研及研讨情况,形成专项报告,将评估调研情况报科教处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评估调研工作,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认真完成规定的任务。
(二)本次评估调研分为5个片区,各片区拟书面评估片区内各市州,着重评估调研实地到达市州,拟邀请该市州3-4家市属单位/县市继教管理工作负责人同时参加评估调研。
分区安排见附件1,具体行程安排另行通知。
(三)评估调研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廉政要求,各单位不得违规接待。参与评估调研的专家劳务、交通、食宿费用均从省卫健委科教处委托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医学评价与继续教育办公室综合职能办公室 高婷,赵保军
联系电话: 027-87891692,027-87360360
电子邮箱:12488901@qq.com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117附1号(老卫生厅)3楼310室
湖北省医学评价与继续教育办公室
2020年11月10日